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可能需要经过多次审查和修改,以保证质量,调查报告可以在学术界中发表,以便其他研究者进行参考和借鉴,下面是好学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赣榆道路调查报告8篇,感谢您的参阅。
赣榆道路调查报告篇1
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
查报告
2011年10月7日15时45分许,滨保高速公路天津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张高丽、张德江、孟建柱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2011年10月12日,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了车辆技术、公路工程、交通事故处理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云伟,冀b号大客车驾驶人,男,33岁,河北省承德市人。持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1997年9月25日,2002年1月增驾取得大型客车驾驶资格,有效期至2015年9月25日。2002年10月,云伟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2011年6月以来被多个个体车主私自雇佣作为大客车替班驾驶人。
袁倩,鲁aa356w号小轿车驾驶人,女,39岁,山东省济南市人。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3年7月3日,有效期至2015年7月3日。
经勘验,没有发现云伟、袁倩酒后驾驶迹象,两名驾驶人的驾驶培训、驾驶科目考试、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况均正常。
(二)事故车辆情况。
号牌为冀b的大型普通客车,生产企业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厂牌型号为金旅牌xml6127e2。该车出厂日期为2007年4月20日,于2007年4月29日在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注册登记所有人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省际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运营资质,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4月。
该车核定载客53人,车主购买该大客车时要求厂家另外提供一排双人座椅。在领取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后,车主通过调整座椅的前后间距加装一排双人座椅,使客舱座位数达到55个,每次年检验车前,车主再将加装的座椅卸下以逃避检查。事故发生时大客车实载55人,超员2人。
号牌为鲁aa356w的小轿车,品牌型号为丰田牌tv7251royal。该车出厂日期为2010年6月23日,于2010年7月8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注册登记所有人为袁倩的丈夫崔元孝,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7月31日。该车核定载客5人,发生事故时实载3人。
经检验鉴定,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质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车辆制动性能无异常。其中,冀b号大客车的车身上部结构强度、侧倾稳定性等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滨保高速公路天津市武清区境内59公里500米处至61公里700米处,道路为东西走向,双向六车道,路基宽米(其中行车道宽米,应急车道宽3米,中央分隔带宽3米)。该路段水平方向位于两条平曲线反转连接处,前后平曲线半径分别为米和米;纵向位于缓坡坡底处,前后纵向坡度分别为%和%。该路段
设置了gr-a-4e型波形钢护栏,护栏立柱高米,护栏立柱间距米,护栏立柱上部装有二波波形梁板,梁板宽度310毫米、厚度4毫米,波形高度85毫米。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路面干燥。
经检验鉴定,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平纵线形及波形钢护栏的设计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冀b号大客车的注册登记所有人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挂靠单位为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原唐山一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唐山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重组后的新企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通达客运分公司是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共有车辆745辆,均为挂靠车辆,其中旅游包车110辆、出租车635辆。
(五)事故大客车挂靠情况。
冀b号大客车的实际所有人(车主)为唐山市人张永彬。2009年12月28日,张永彬与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签订《车辆靠挂合同书》(国家规定禁止道路客运实行挂靠经营,为规避该规定,双方签订所谓“靠挂”合同,实质上还是挂靠合同)。合同规定,张永彬每年向挂靠单位交纳服务费9600元,车辆的产权、运行权、收益权及全部经营权归张永彬个人所有。
(六)事故大客车包车客运组织情况。
冀b号大客车包车客运的组织者为幺立伟,2011年7月大学毕业。2011年9月,幺立伟开始联系车主张永,组织唐山市至保定市之间的省际往返包车,并分别于9月29日、9月30日、10月7日组织了三次包车,每次往返的费用是3500元。张永与张永彬等几名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通过自发联系,形成共同营运的个体组织,相互调剂客源并统一安排车辆发车,10月7日当天的往返包车由张永彬所有的冀b号大客车运营,幺立伟负责提前在唐山市、保定市两地联系组织客源。10月7日上午共有52人乘坐该车从唐山市前往保定市,车上所有乘客下车后,幺立伟在保定市又安排54名前往唐山市的乘客(大部分为返校的大学生)上车,并支付给云伟3500元作为包车费用,事故发生时大客车上包括驾驶人在内共有55人。
经调查取证,冀b号大客车实际所有人张永彬未按照包车客运规定,办理本次包车业务的省际包车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10月7日9时15分,云伟驾驶冀b号大客车由唐山市瓦官庄出发前往保定市,车上共有乘客52名。13时,车辆到达保定市,中途无人上下车。13时32分,该车在保定市搭载另外54名乘客,起程返回唐山市,中途无人上下车。当日12时左右,崔元孝驾驶鲁aa356w号小轿车,与妻子袁倩、儿
子崔哲一起由山东省济南市出发前往天津市宝坻区,期间崔元孝、袁倩轮换驾驶车辆。
14时49分开始,小轿车由袁倩驾驶,当车辆行驶至滨保高速公路公里附近时,遇云伟驾驶的冀b号大客车在右前方行驶。袁倩继续驾驶小轿车以不低于120公里/小时的速度超越大客车。当小轿车与大客车并行时,袁倩采取减速措施,并在小轿车越过大客车车头后两次左右调整方向盘。15时45分许,小轿车以公里/小时的速度在第一车道靠右侧行驶,大客车以公里/小时的速度在第二车道靠左侧行驶,大客车左侧车轮位于一、二车道分道线处,由于两车横向距离较近,大客车车身左侧前部与小轿车右侧后部发生擦蹭撞击。
发生撞击后,云伟在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情况下向右转向,大客车偏离车道并冲向道路右侧波形钢护栏。当大客车接近右侧护栏时云伟又急向左转向,造成大客车向右倾覆,靠压在护栏上滑行62米(其中,大客车斜靠在护栏上滑行26米,大客车压倒、压弯护栏约36米)。在此期间,护栏波形板和护栏立柱持续冲击大客车车身右侧,大客车右前风挡玻璃立柱和车门后立柱受冲击变形,上部结构开裂。此后,护栏未被压弯部分在大客车惯性力的作用下,插入大客车右前上角并贯穿车窗插入车内,继续冲击右侧车窗立柱,造成车窗立柱与车身骨架在焊接部位断裂,大客车车顶右侧与车身骨架开裂。大客车在右上部被护栏贯穿的情况下继续滑行约80米,护栏在车内对大客车乘车人形成切割和撞击,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部分公路设施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至事故发生时,大客车驾驶人云伟连续驾驶6小时31分,行驶里程600余公里,期间大客车单次停车时间均不足20分钟,累计超速31次,超速行驶时间共2小时51分;小轿车行驶时间未超过4小时,行程里程不足400公里。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0月7日15时46分,天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下达出警指令,同时向上级报告了事故情况。16时6分,消防官兵、救护人员、公安交警先后赶到现场,迅速开展事故救援、现场勘查、秩序维护等工作,并对事故现场实施了交通管制。接到事故报告后,天津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和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处置指挥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及时作出批示,7名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带领安全监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人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和伤员救治医院,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和现场清理,并全力开展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天津市共抽调40名专家对受伤人员会诊救治,组织1000余名干部参与遇难人员核查、辨认、赔付以及死伤人员家属接待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委派省政府领导同志率省应急办、安全监管局、公安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和唐山、保定两市负责同志赶赴天津,共同开展善后处理和维护稳定
等工作。与此同时,河北省连夜部署唐山市6所高校开展全面排查,在查清事故伤亡人员身份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600余名干部分别在保定市和天津市认真做好伤亡家属安抚工作,积极与天津市相关部门沟通交流,大力协调保险公司和企业及时拨付赔偿资金,并耐心对涉及遇难和受伤人员的唐山市6所高校学生进行劝解疏导,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组成联合工作组,于当日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善后等事宜。
在各方积极努力下,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10月8日7时,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通行。10月9日凌晨,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部查清。10月14日,35名遇难人员的赔付工作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大客车驾驶人云伟超速行驶、措施不当、疲劳驾驶三项交通违法行为的共同作用下,大客车与小轿车发生擦撞并侧翻,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小轿车驾驶人袁倩在超越大客车时车速控制不当,两次左右调整方向,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大客车超员载人,加重了事故后果。
(二)间接原因。
1.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
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1)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包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违规同意通达客运分公司与事故大客车的挂靠经营行为;未发现和解决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管理混乱等问题。
(2)通达客运分公司违规与事故大客车实际所有人张永彬签订《车辆靠挂合同书》;未发现和整改纠正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纠正事故大客车违规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的人员驾驶车辆;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致使事故大客车长期私自承揽包车客运业务。
2.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未认真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认真核发省际包车证,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
(2)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开展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
3.河北省、保定市、唐山市和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开展车辆安全技术
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
(2)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市区内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
(3)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
(4)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到位,未协调解决好在滨保高速冀津收费站进入天津方向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的问题;路面巡查工作中未发现和解决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云伟,事故大客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1年10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2.张永彬,事故大客车车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1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11月3日,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
3.幺立伟,事故大客车包车组织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1年10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闫小军,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大客公司经理。未认真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致使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王立祥,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安全保卫科科长。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鲁卫东,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保卫科。未认真督促分管部门开展包车客运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
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宋瑞祥,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大客公司。未认真督促分管部门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混乱的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军生,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协助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公司分管领导和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齐立军,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公司经理,兼任唐山汽车东站站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彻底治理私人车辆违规挂靠经营的安全隐患,对公司分管领导和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武秋生,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安全处处长。未认真督促检查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汪秋英,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副处长,分管包车客运工作。未认真督促检查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孙玉强,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处长。未认真督促检查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莫国华,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交通安全处。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致使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未发现和及时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以及在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王俊生,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行政处。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未发现和及时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以及在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李建民,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组织彻底治理私人车辆违规挂靠经营等安全隐患,对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王贵林,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认真督促检查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组织彻底治理私人车辆违规挂靠经营等安全隐患,对集团公司和通达客运分公司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牛久利,唐山汇达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1999年1月至2010年1月任原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在担任原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贯彻落实原交通部关于禁止车辆挂靠经营的规定不力,违规同意
下属分公司与事故大客车实际所有人张永彬签订《车辆靠挂合同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刘达,中共党员,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副科长,分管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认真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认真核发省际包车证,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李筠荔,中共党员,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科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认真核发省际包车证,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张凯,中共党员,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客运管理科。督促分管科室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孙惠忠,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党总支书记。组
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郑建国,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交通运输管理处。督促交通运输管理处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0.杨荣博,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组织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交通运输管理处未认真履行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监管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1.王和深,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检测科副科长兼查验员。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荣晓滨,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
车辆检测科科长。组织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3.彭利民,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分管车辆检测科。督促分管科室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温俊利,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督促分管领导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5.南林,中共党员,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负责保定市区五四东路与长城大街集中治理和巡逻管理。10月7日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市区内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王志辉,中共党员,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组织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对当班民警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7.张志勇,中共党员,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
定支队保定大队科员。10月7日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杨凌博,中共党员,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副大队长。作为10月7日带班领导,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霍贵军,中共党员,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支队长。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对当班民警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0.袁海山,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唐津大队主任科员。10月7日在滨保高速公路执班巡查工作中,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李振刚,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滨保高速负责人。作为10月7日值班领导,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姚传义,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秩序管理科科长。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康国彬,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支队长。未按上级通知要求协调解决好在滨保高速冀津收费站进入天津方向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的问题;督促内设科室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袁倩,鲁aa356w号丰田牌小轿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建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袁倩予以罚款。相关部门要监督袁倩履行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河北省相关部门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后果十分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为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清理道路客运企业挂靠车辆,建立良性发展的道路客运产业体系。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的要求,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要对存在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进行彻底清理,逐步理顺客运营运车辆的产权关系,对清理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经营方式的客运车辆,要取消其经营资格。对达不到规定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要及时进行更新淘汰,新更新的车辆禁止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
(二)整顿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切实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的安全管理。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整顿管理,认真审查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运营资质、包车合同、申请路线和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等情况,严格审批、发放包车证,杜绝违规发放空白包车证的现象,严禁旅游包车客运违规从事班线运输等与审批资质不相符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旅游包车客运的市场运营秩序,提高旅游包车客运的安全程度。要着力改变旅游包车客运市场分散经营、不进站经营的现状,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整合旅游包车客运市场资源,推行道路客运企业统一管理的经营模式,强化对旅游包车客运的日常安全监管。要进一步督促指导包车客运企业规范填写客运包车合同,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包车约定的时间、起止点和运行线路等信息,明确包车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健全道路客运企业内部安全制度,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能够执行到位,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要充分利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科技手段,强化道路客运企业对所属客车的动态监管,加大对超速、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调离驾驶
岗位或辞退。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四)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监管教育制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制度,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实行全过程监管、终身诚信考核。在驾驶证和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申领考试环节,要重点提高驾驶人应对恶劣天气、复杂路况以及紧急突发事件的操作技能和水平,完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提高客运车辆驾驶人的职业准入条件。在录用上岗环节,要进一步建设完善信息公开共享的驾驶人 “黑名单”信息库,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格审查新聘用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提高道路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在日常教育管理环节,道路客运企业要组织车辆驾驶人定期开展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并通过多种形式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杜绝客运驾驶人脱离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问题的发生。
(五)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道路、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跨省长途客运车辆,要强化区域合作,有效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认真检查客运车辆的驾驶人情况、车辆乘载人数、车辆安全状况等,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要强化安全问责,凡是没有依法履行安全职责或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乃至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修订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标准,从本质上提高道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国家有关部门要适应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尤其是涉及车辆安全性能的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修订,在制定、修订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不断细化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将现行的推荐性标准逐步上升为强制性标准,有效提高客运车辆准入安全门槛。要进一步提高客运车辆整车车身强度、上部结构强度,强制大、中型客车采用全承载整体框架式车身结构;对新生产和在用的大、中型客车推行安装座椅安全带制度,进一步提高客运车辆的被动安全性能;要提高客运车辆行李舱高度限值的安全性能指标,进一步降低客运车辆高度和整车重心,提高客车侧倾稳定性;要逐步推广使用客运车辆限速装置,进一步提高客车的主动安全性能;要修订完善高速公路安全防护栏技术标准,提高护栏的安全防护能力。
国务院滨保高速天津“10·7”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赣榆道路调查报告篇2
为了全面掌握我镇农业产业发展现状,探索出适合我镇群众发展农业产业的路子。最近镇政府组织镇村干部深入村社农户家中,就我镇当前农业投入及产出情况做了详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各类农作物投入与产出的调查情况:
这次农作物调查,我们主要对当前群众种植面积最大的苹果、小麦、西瓜、玉米和洋芋等作物进行调查,涉及全镇19村部分农户,采取随即抽样入户的办法进行。通过调查,得出以下结果:
(一)苹果业。我们随即对抽取的8个农户进行了入户调查,主要从苹果亩产量和亩投入资金两方面进行调查。此次抽取的农户既有川区的又有区的,以川区群众为主,亩产量从000市斤到7000市斤不等,平均亩产量为6062市斤;投入资金主要从农药、水费、化肥、套袋、地膜、零工费及其他方面调查,亩投入资金最高为2120元,最低为11元,平均为亩投入资金1904元。按照调查数据推算,在不含人工费的前提下,平均每斤苹果成本价格为1904元÷6062斤/亩=01元;如果将投入的人工费计算在内的话,按照每个劳动力年外出劳务收入000元,每个劳动力管理2亩果园计算,亩投入资金为4404元,则每斤苹果成本价格为4404元÷6062斤/亩=07元,按苹果市场销售价120元/斤计算,资金投入低于产出,苹果成本价低于市场价格047元,每亩苹果除人工费净收入为2849元。
(二)冬小麦。我们仍随即对抽取的8个农户进行了入户调查,主要从小麦亩产量和亩投入资金两方面进行调查。此次抽取的农户既有川区的又有区的,以区群众为主,亩产量从400市斤到600市斤不等,平均亩产量为42市斤;投入资金主要从农药、籽种、化肥及其他方面调查,亩投入资金最高为12元,最低为8元,平均为亩投入资金110元。按照调查数据推算,在不含人工费的前提下,平均每斤小麦成本价格为110元÷42斤/亩=024元;如果将投入的人工费计算在内的话,按照每个劳动力年外出劳务收入000元,每个劳动力管理8亩农作物计算,亩投入资金为7元,则每斤小麦成本价格为7元÷42斤/亩=162元,按小麦市场销售价06元/斤计算,资金投入高于产出,小麦成本价高于市场价格097元,种植小麦每亩要亏本41270元。
(三)西瓜类。我们对随即抽取的4个农户进行了入户调查,主要从西瓜亩产量和亩投入资金两方面进行调查。此次抽取的农户既有川区的又有区的,以川区农户为主,亩产量从4000市斤到6000市斤不等,平均亩产量为00市斤;投入资金主要从地膜、农药、籽种、化肥、水费及其他方面调查,亩投入资金最高为元,最低为27元,平均为亩投入资金200元。按照调查数据推算,在不含人工费的前提下,平均每斤西瓜成本价格仅为200元÷00斤/亩=006元;如果将投入的人工费计算在内的话,按照每个劳动力年外出劳务收入000元,每个劳动力年管理亩西瓜计算,亩投入资金为1986元,则每斤西瓜成本价格为198690元÷00斤/亩=06元,按正常西瓜市场销售价00元/斤计算,资金投入高于产出,西瓜成本价高于市场价格006元,种植西瓜每亩要亏本0元。
(四)玉米类。我们随即对抽取的6个农户进行了入户调查,主要从玉米亩产量和亩投入资金两方面进行调查。此次抽取的农户既有川区的又有区的,以区农户为主,亩产量从800市斤到100市斤不等,平均亩产量为1017市斤;投入资金主要从地膜、农药、籽种、化肥几方面调查,亩投入资金最高为220元,最低为1元,平均为亩投入资金17470元。按照调查数据推算,在不含人工费的前提下,平均每斤玉米成本价格为17470元÷1017斤/亩=017元;如果将投入的人工费计算在内的话,按照每个劳动力年外出劳务收入000元,每个劳动力管理8亩农作物计算,亩投入资金为7997元,则每斤玉米成本价格为7997元÷1017斤/亩=078元,按玉米市场销售价060元/斤计算,资金投入高于产出,玉米成本价高于市场价格018元,种植玉米每亩要亏本18元。
(五)洋芋类。我们随即对抽取的个农户进行了入户调查,主要从洋芋亩产量和亩投入资金两方面进行调查。此次抽取的农户全为区,亩产量从20xx市斤到4000市斤不等,平均亩产量为2600市斤;投入资金主要是化肥,亩投入资金最高为102元,最低为60元,平均为亩投入资金864元。按照调查数据推算,在不含人工费的前提下,平均每斤玉米成本价格为864元÷2600斤/亩=00元;如果将投入的人工费计算在内的话,按照每个劳动力年外出劳务收入000元,每个劳动力管理8亩农作物计算,亩投入资金为7114元,则每斤洋芋成本价格为7114元÷2600斤/亩=027元,按洋芋市场销售价020元/斤计算,资金投入高于产出,洋芋成本价高于市场价格007元,种植洋芋每亩要亏本182元。
按照上面调查结果,农作物投入低于产出的只有果品产业,其他农作物计算人工费的话,全部要倒贴资金,因此我们只有依托区域优势,实施农业反哺第三产业,大力发展果品这一支柱、富民产业,才能真正使群众走向富裕。
二、当前我镇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
近年,我镇充分发挥优势,块带结合,基地示范,大力推进了果品这一支柱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截至目前我镇果园面积已达14万亩,其中挂果面积达到6000亩,果品年收入000万元,人均果品收入177元,占全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90%,果品产业已真正成为农民持续增收的主导产业。在果品这一支柱产业的带动下,我镇农业产业化已初具规模,主要表现在:
(一)农业结构调整初见成效,产业化格局趋于合理。近年我们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从20xx年开始到20xx年,新植果园面积以每年平均000亩的速度增加,现在川区8村实现果园化,东梁细湾、常坪等村社也基本实现果园化,今年依托老林整村推进,高标准建成XX西农业示范园区,至目前全镇果园面积14万亩,套袋4000万只。全植已形成以川区为主、辐射带动东,大力培育下西的果业发展格??
(二)大力发展无公害果园,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我们加快XX河流域万亩果品优质生产基地建设,已建成绿色标准化生产示范园000亩,其中省、市认定无公害果园面积1000亩,我镇果品的主要向生产标准化、绿色化、无公害化方向发展。我们将全面提升果品市场竞争力,使XX苹果能真正冲出亚洲,走向世界。
赣榆道路调查报告篇3
山峡变平原 平畴千顷田沟底村走资源生态一体化发展道路的调查报告 沟底村位于山西xx县北留镇,东连xx县,北依xx县,西南与史山、皇城两村相邻。全村国土总面积442公顷,其中耕地60公顷,人口805人。 改革开放以来,该村凭借其优厚的地下煤炭资源发展经济,由贫困走向富裕。然而近年来,该村煤炭资源日趋枯竭,主要经济来源面临干涸断流的趋势,全村人民生存受到危机性的挑战。
面对挑战,沟底村进行了产业结构调整,以建设高效农业产业化基地为目标,启动二次创业,大规模地进行治山、治水、治沟,退耕还林,复垦矿区土地,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战略,走上了一条持续发展之路。 此举,对于山西依赖煤炭资源发展经济的农村进行矿山复垦工作,走持续发展道路,极具典型借鉴意义。 为此,我们对该村一年多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情况作了详细调查,现就此作出报告。
一、因地制宜
科学决策 沟底村是一个典型的依托煤炭资源富裕起来的农村之一。地下煤储量原高达5600万吨。凭借这一优势,1985年到1986年,县、镇、村三级相继在境区内兴办起山城、左岭、王街、沟底、香园沟五座煤矿。其矿点数量在阳城全县农村位居榜首。其中,该村所属香园沟煤矿年均产煤9万吨,年均产值1000余万元。 从1985年以来,煤炭产业始终是该村经济实力的骨干支柱,收入占到全村经济总收入的90%左右。
同时,村民依托当地煤矿布点多的便利条件,男劳动力几乎全部从事务工劳动,使之成为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煤炭产业的高收入,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小康富裕,而且使该村公益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1990年起,该村先后投资150余万元,修建了村办公大楼,兴建了新型小学校舍,硬化村道路三公里,兴办了近5000平方米的文化广场,并配备了一整套文化娱乐设施,还修建了40栋现代化的居民住宅。另外,该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领取固定工资,得到了老有所养;考取中专以上学校的学生,一律享受不同等级的助学奖励金;村民不仅不负担任何集体公益事业的费用,而且,逢年过节均有物质福利。
然而,由于十多年来境内五个矿点的竞相采挖,乃至在急功近利思想支配下的掠夺性开采,导致该村三号煤炭资源逐渐枯竭。其中,该村村办香园沟煤矿到xx年已无煤可采,只得停产关闭。其它四个矿点也必将紧步后尘。随之而来的后果是:沟底村的经济支柱已呈风雨飘摇之势,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将失去依靠。
村民们担忧地说:过去乌金换黄金,沟底一步一层天;如今乌金已挖空,沟底今后靠什么? 在此危机面前,沟底村不是左顾右盼、无所作为,而是面对危机积极应对,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突破口,因地制宜,科学决策,决心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走资源生态一体化发展道路。 xx年元旦的钟声刚刚响过,该村召开了党员会、干部会、村民代表会,就农业综合开发问题进行了积极研讨。 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走资源生态一体化发展道路,必须拥有一定的土地实力作基础。而土地正是沟底的劣势,全村原有耕地几乎全部在山岭上,且生产条件十分恶劣。如果依靠原有耕地发展农业经济是不可能走向富裕。一是土地质量极差。原有900亩耕地85%以上为沙质土壤结构,透水性强,贫瘠易旱,即使风调雨顺年景,每亩产粮不过百公斤;久旱年头则大部绝收。改良土壤,既不现实,更不合算。 二是水土流失严重。全村90% 以上的耕地坡度均在25度以上,难以保水、保肥;同时,一到洪期,地里的禾田必将打了水漂。 三是耕作条件维艰。其显著特点是,人在沟底住,地在山上挂,百分之八十的耕地分布在七道山岭上,距村一至两公里。环村周围又是嵯峨巨岭,将村落夹在深沟谷底。历史上,村民耕作只能依赖老祖宗留下来的羊肠古道,肩担人挑,爬上爬下。
一般的农业机械根本派不上用场,投入 与产出得不偿失。 四是山体塌陷,耕地撂荒。历年来,由于五座煤矿的大量开采,造成多处山体塌陷,还使500余亩耕地被迫弃耕;加之煤矿与基本建设用地,使耕地锐减到人均仅有半亩。 这就表明,沟底村是远地弃耕,近地好地奇缺,剩下穷沟,无路可走。 对此,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曾提出要沟底村拿出30万元到黄岭乃至五公里之外的xx县周村一带买100亩土地耕种,借以生存。 这样,到外村买地耕种,势必要移民大搬家,不仅要耗去巨资,经济上难以承受;而且,前景难料,后果可怕。 沟底村经过研究,立足自己的实际,果断作出了三项决策: 第一,填沟造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 第二,实施荒山宜林战略,大力发展以优质核桃为主要品种的经济林。 第三,依托皇城相府旅游景区近水楼台的先决条件,大搞生态林与观光农业,以吸引游客,发展自身。 就此,一场综合开发农业的攻坚战在沟底村全面展开。
二、合理规划
奋力攻坚
xx年6月,在山西省农业科学研究院、xx市水利局和xx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大力支持下,沟底村出台了《国家农业开发xx县沟底项目区土地治理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 根据这一可行性报告,结合发展旅游业的总体设想,沟底村制定出开发农业的发展规划。其指导战略是:以地面资源为依托,以建设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旅游观光农业为目标,以土地综合治理与水利设施建设、生态林建设为基础,以建设农业产业化基地为重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向农业现代化进军。
其发展规划为八大工程:
??、塘坝工程。 沟底村北部樊山山腰老母掌沟有一股地下泉水,长流不息。然而历史上却有水未用,任其顺沟而下,白白流去。为了对新造土地实行自流灌溉,计划投资120万元,在此处兴建小型塘坝一座,设计库容量为10万立方米。利用自然条件,发展水浇地。 此项工程xx年秋动工,xx年秋完成。
??、经济林与水土涵养生态林建设工程。 建设林业生产基地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规划山岭瘠薄土地全部退耕还林,计770亩,占总耕地的71.%,全部作为经济林基地,以种植优质核桃为主。xx年退耕430亩,xx年全部完成退耕任务。山岭坡梁规划为生态林基地,计1500亩,xx年完成600亩,xx年全面完成。两项总投资70万元。
??、排洪渠工程。 为了保持水土不流失,投资60万元兴修排洪渠工程三公里,xx年到xx年分期完成。
??、引水隧道工程。 为使农林产业稳定发展,投资70万元,修筑引水隧道160米,xx年动工,xx年贯通。
??、田间道路工程。 为改善落后的交通道路环境,计划投资4.7万元,修筑田间道路13条。
??、高科技农业园区。 为发展高科技农业,规划樊水沟240亩新造沟坝地全部实施大棚生产,以栽培具有高产高效、且科技含量高的优质品牌蔬菜及高营养食用菌为主要产品,发展高科技农业。
??、发展旅游观光业。 该村北部老母掌(因山形形似母指掌部而得名)为清代名相陈廷敬之母的避暑山庄之地,且至今那座一进三院、占地6000多平米的古代建筑依然保存完好。尽管三百多年它饱经沧桑,但仍不失其昔日雍容华贵之貌。开发它很有价值。
为此,规划此处在维修避暑山庄的基础上,修建休闲度假村一所,两层小楼50栋,作为游客到皇城相府观光后的休闲下塌之处。同时,以此为据点,开通旅游线路一条,让游客在休闲之际尚可巡游观光。此工程计划xx年筹建,xx年完工,总投资xx余万元。 上述八项工程是一个美好的蓝图,全部完成后,沟底将是一个富裕而秀美的锦川(沟底古称锦川)。 为了实现这一奋斗目标,沟底村的干部群众提前介入,及早动手,于xx年3月初,在工程规划过程中就紧锣密鼓开工建设。 工程上马后,首要的困难是资金问题。尽管沟底村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然而,数千万元的巨额投资不可能全部拿得出来。
引水隧道工程相继进行。 与此同时,沟底村在春、秋、冬三个季节,全民上阵,大搞植树造林,决心让一道道山岭披上绿装。
三、众志成城
此外,高科技农业园区也正在筹划设计之中。
四、几点借鉴
总结沟底村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战略的大胆发展思路与成功实践,在以下四个方面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全面建设小康,必须由资源型向持续型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就阳城而言,大凡富裕起来的农村,普遍是依托地下资源,很少在地面资源上作文章,尤其是土地资源。这些村重工轻农,弃耕土地,撂荒耕地,形成恶性循环。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煤炭资源是有限资源,挖空后何以生存?沟底村力开先河,并为此提供了成功范例,值得借鉴。 第二,因地制宜,大胆作为,是沟底村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鲜明特点。在当今经济大潮中,填沟造地往往要被人们视为在做学大寨的蠢事。当时,这一举动,不仅在少数村民中,而且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对此都顾虑重重。然而,沟底的干部认准了一条理,那就是,没有土地,就没有赖以生存的基地。沟底的实际,就是要造地,造出地,千秋万代是金板。
否则,他们就无法生存。这种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值得借鉴。当然,各地都有自己的实际,不可能照搬沟底的模式去发展,但因地制宜、走持续发展之路却是永恒的。 第三,危而思进,艰苦创业,是沟底村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前进动力。他们在富裕起来之后,不是高枕无忧,而是敏锐地审视到失去煤炭资源后的严重危机,从而积极应对、大胆作为。填沟造田就是一项积极应对危机的成功实践。它利在当今,造福后代。如此巨大的工程,平畴数十公顷的高效农田,无论在沟底,还是在阳城全县,绝无仅有。
我们深信,规划全面实现后,沟底村必将是一个山上山下一片绿,北国水乡赛江南的富庶之地。 第四,德政工程,民心所向。沟底村的这一有效作为赢得了民心,凝聚了党心。工程开始之初,虽然在少数村民中存在着疑虑,但随着工程建设的突飞猛进,特别是偌大一块土地呈现在世人面前之后,沟底的群众振奋起来了,纷纷自觉投入到工程建设之中。同时,不少村民还主动提出再集资的要求。令人欣慰的是,在村办香园沟煤矿行停产关闭的一段时间里,沟底村曾一度人心恐慌,民心不安。而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战略后,尤其是当群众看到广阔的前景后,思想焕发,一心创业,使全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安定局面。
赣榆道路调查报告篇4
20xx年6月9日13时15分许,叶颖康驾驶湘ac20xx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223省道103km+50m梅州市梅江区黄坑村路段时,与王金森驾驶的粤mth52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金森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4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总工会、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1.周伯乐 男 汉族,于1986年1月9日出生 现年36岁,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新江片新江组192号 现住: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御庭豪园306,湘ac20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主。
周伯乐未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叶颖康,男,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1221xxxx,持b2e驾驶证(有效期限20xx年4月23至20xx年4月23日)驾驶湘ac20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广东省梅县梅南镇轩内村龙运窝人。
2. 湘ac20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叶颖康: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441421198712213411,有效期至: 20xx年7月28日,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
(三)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湘ac20xx,发动机号码:d12d1e00002,车辆识别代号:lgdgwbap8eh104281,初次登记日期为20xx年5月09日,发证日期为20xx年5月09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5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xx年05月09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周伯乐,车辆已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涉酒精检验报告
1.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现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叶颖康进行吹气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
2.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提取了王金森血液样本(d202206034001)进行检测,并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梅市(司)鉴(化)字〔20xx〕380号,检验结果:乙醇成分,含量为1154.8mg/100ml。
(五)涉毒检验报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提取了叶颖康的尿液进行检测,并出具了现场检测报告书 (20xx)梅公交(直)毒检字第a0012号,检测结果呈阴性。
(六)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湘ac20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鉴定意见:受检的湘ac20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制动及转向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七)事故现场道路状况
该道路为平直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单向宽度为9.8米;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省道。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为:1.当事人叶颖康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当事人王金森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06月09日13时15分左右,叶颖康接到周伯乐电话,东山医院建设工地有一批废料需回收,叶颖康便驾驶湘ac20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梅县区水府寺附近的仓库前往东山医院建设工地,当叶颖康驾车从梅江区秀兰大桥经过223省道往东山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黄坑路段的一处没有交通指示灯的路口(路口有一个叫生产队的饭店处)左转调头时,与王金森驾驶的粤mth52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豪爵牌)发生碰撞,叶颖康听到碰撞声响后,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摩托车及倒在路面的王金森,他走前叫喊王金森已无任何反应。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叶颖康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碰撞倒地的摩托车和受伤的王金森,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120”急救医务人员到达现场,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也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经确认受伤的王金森已当场死亡。6月15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xx]13号,检验结果:王金森符合头部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后,周伯乐方积极主动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及善后的保险赔理赔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金森,男,汉族,现年32岁,出生日期为1990年2月8日,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水源乡龙塘村上屋小组10号人,身份证号码为36073419900208xxxx。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为约94万元(包括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发生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1、当事人叶颖康驾驶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的地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当事人王金森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6·9”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 周伯乐。湘ac20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履职不到位。 (二)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对辖区的重点道路的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有工作部署,有带队检查记录;开展了农村道路、汽车站等场所的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基本履职到位。
六、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一) 周伯乐。未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运输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叶颖康。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的地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王金森。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王金森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周伯乐。一是要停止相关的运输经营活动。二是要在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运输活动。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举一反三,要综合运用督查、通报约谈等制度措施,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和公众交通安全文明守法意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加强货运车辆的资质、证件的检查,始终保持对各类型货运车辆违法、非法运营的高压严打态势,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赣榆道路调查报告篇5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汽车保有量不断攀升,停车难、乱停车、交通堵塞、交通秩序混乱等现象成为了城市通病。城市交通状况直接影响着市民的工作、生活与学习,为了解遂宁城区的交通状况,近日,国家统计局遂宁调查队开展了遂宁城区交通道路情况专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遂宁城市交通环境总体有较大改善,但随着车辆的与日俱增,拥堵现象日趋凸现,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应引起重视。
一、调查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采取向调查对象发放问卷和面访的方式进行,共抽取调查样本400个,其中城市居民300人(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在职人员和市民),出租车司机100名,同时还走访了部分交通管理、执法部门。共回收问卷400份,有效问卷392份,有效率为98%。
二、城区交通现状
截止20xx年底,市城区建成区面积40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387万人,市城区建成区人口43万,机动车保有量10.45万辆,新增汽车1.4168万辆,同比增加了117%,是建市23年来年平均数的7.7倍。此外市城区还拥有客货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近10万余辆。按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计算,遂宁现有机动车数量需要6252个停车位,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里程140.527公里,然而目前市城区仅有3000个停车位,比需求量少了一半多。
三、民意调查情况
1.调查显示:在市民平常出行方式中(多选题),有62.8%的人是坐公交车出行;47.4%的是步行;26.5%的人骑自行车出行;15.8%出门是开私家车;12.2%是骑摩托车出行;。
2.在遇到拥堵情况的.调访中,受访者表示经常遇到的占52%;偶尔遇到占45.9%;没遇到的占2.1%。
3.在问到“您觉得什么时间最堵”时(多选题),调查显示:交通拥堵主要集中在上下班高峰期,52.9%的认为17:00—19:00时段是路口堵塞最严重的时间;有20.4%的认为在早晨7:30—9:00的上班高峰期,多数路段路口会发生车行缓慢或者不间断的拥堵现象。
4.认为拥堵给工作、生活带来的影响很大的占25%;比较大的占25.5%,一般的占42.3%,无所谓的占7.2%。
5.在问到“您觉得是什么原因造成拥堵”时(多选题),65.8%的受访者认为车辆增多是造成交通堵塞的最主要原因,这与遂宁近几年机动车辆的快速增长有关;48%的认为是司机不规范驾驶;13.3%的认为是由于交通指挥不力;0.5%的认为是停车难;73%的认为道路太窄;30.1%的认为是出租车乱超车、占道,44.9%的认为是行人横穿马路造成的。
6.在问到“您觉得城区现在堵车情况严重么?”时,认为很严重的20.9%;比较严重的占35.2%;一般占30.1%;不太严重的占12.8%;不严重占1.0%。
7.在问到“您认为城区拥堵主要地段有哪些?”时(多选题),71.9%的受访者认为是滨江路;67.3%的认为是凯旋路;34.7%的认为是育才路;24.5%的认为是和平路;43.9%认为是其它地段。
四、城区道路交通拥挤的主要原因
1.道路网络结构不合理。一是遂宁城区道路整体布局呈平面交叉结构,立体交通严重缺乏;二是现有道路通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河东新区、工业园区的道路,由于人口居住少,通行量小;三是过多的交叉路口形成交通冲突点,滨江路、凯旋路、育才路等路口流量大、人车混行,影响了通行效率。
2.城市静态交通体系建设力度不够。据调查,20xx年至20xx年规划新增停车场54处,面积约39万㎡,可停放机动车1万辆左右。1985年至20xx年建市20年间仅规划建设停车场22处,面积约9万㎡,仅供停车3000辆左右。近几年,虽然停车场数量和停车面积增长较快,但绝大多数分布在河东新区、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于三园区目前总人口不多且居住相对分散,停车场利用率不高。主城区停车场少,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目前,市城区仅有3000个停车位,按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计算,需要6252个停车位。
3.部分停车场改变了用途。据初步调查,仅20xx年主城区建成的停车场就有9处(面积约17224㎡、可停车494辆)已改为营业用房或仓储等。停车场改变用途,增加了停车困难。
4.地面和地下停车收费差异大。绝大多数车主认为地面停车2元/车次,既价格便宜又停车方便,地下停车是按小时收费,价格偏高,因此不愿将车停到地下,造成部份地下车库有车位无车停的状况。
5.对出租车、公交系统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遂宁城区对公交系统没有相关的优先政策,对公交系统的吸引力不大,公交系统相对不够发达。且公共交通在结构上不尽合理,公交系统规划缺乏整合,缺少首末站和换乘枢纽站,客运盲区较多、站场数量不足,导致公交系统整体效率偏低,无法发挥运载最多乘客量的功能。对出租车行业管理不够,缺乏自律,存在出租车随意停车、掉头等情况,对道路交通也造成了的一定程度的影响。
6.市民交通文明素质程度偏低。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乱穿马路,机动车强行并线、强超强会等交通违法现象非常普遍,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还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道路堵塞,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效率。
五、解决城区交通拥堵问题的建议
1.解决路网布局与城市地理结构不对称问题。城区道路交通建设要符合城市地理结构,应逐步规划和建设立体交通,如人行天桥、地下过街通道等,逐步解决平面交叉结构和人车混行的问题。
2.恢复原有地下停车场的停车功能,减轻地面停车压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违规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行为予以清查纠正,并责令其恢复停车功能。对原规划建设为停车场,后经业主私自改造后,不便于车辆停放的地下停车场,要在规划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缮后用于停车。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将地下停车场停车位情况及时在电子显示屏上显示,方便车辆停放选择。
3.鼓励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市政府要出台类似市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提供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同时鼓励市城区具备停车条件的各企事业单位有偿对外开放停车场。
4.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缓解拥堵的交通设施。一是加大对交通违法的处罚力度。重点处罚道路上乱停车、乱掉头、乱左转和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闯机动车道、闯禁区、闯红灯、逆向行驶、横穿马路等违法行为,以提高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遵章率,确保各行其道,切实解决影响城市交通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二是加大交通科技投入,科学设置交通信号。在现有信号控制、视频监控、交通诱导系统的基础上,构建智能交通指挥系统,提高车辆的通行速度,避免造成拥堵;三是推广隔离护栏。在信号灯路口,增设机动车、非机动车护栏,在商贸繁华区,增设行人护栏;四是增设信号灯控制系统。根据路口流量、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在经济开发区1号路、开善寺路口、滨江路界福路口、北河街口、银河路与318线交叉口等增设信号灯。
5.解决商务区周边道路交通拥堵问题。一是对德胜路、育才路的公交车实行单向通行;二是在城河北巷实行单向通行;三是在凯旋路、德胜路、育才路的高峰时段实行禁止左转(或右转、或单向通行);四是取缔德胜路、育才路的占道停车位。
6.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市民的交通文明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和公益宣传广告,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宣传政府在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中的新举措和有关规定,以及交警部门的各项管理措施,改变部分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知识淡薄,交通素质不高的情况,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赣榆道路调查报告篇6
20xx年9月27日5时45分许,在惠安县城西大道黄塘镇亭林村路段,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与停在路右外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及车边装卸的工人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运输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县政府的批示,本起事故由县应急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xx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0年10月20日,注册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77号,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温裕洪,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物业管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对外贸易;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金属结构的制造。xx建设有限公司兴泉铁路宁泉段九标段项目部为建设用料的采购方。
2.xx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xx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许金狮,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花岗岩开采、石仔加工;主要负责按照xx有限公司提供的供料计划提供建筑用石仔。
3.xx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xx年7月,法人代表:何龙,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食品添加剂、饮料稳定剂、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塑料米及色母粒批发及零售;生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的砂、土、石料,建材(不含化学危险品)批发及零售;铁路道砟加工及销售,主要负责按照泉铁路宁泉段九标段项目部提供的供料计划提供建筑用石仔。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庄细清,登记住所:福建省蒲城县莲塘镇莲塘村,车辆型号:欧曼牌bj5253vlcjb,核定载质量12455kg,实载27320kg,超载119.34%,外轮尺寸8470x2495x3400mm,该车初次登记时间:20xx年4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道路运输证:闽交运管南字350722002886号,有效期至20xx年9月12日。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商业险投保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实际管理人为庄细恋。20xx年之前,该车挂靠泉州市良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有办理渣土验收工号牌,20xx年开始未挂靠车队,未办理泉工号牌。事故时,该车为满载状态。
2.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王宗燕,登记住所:湖北省广水市骆店乡远景村陈家湾14号,车辆型号:长城牌cc1032pa62a,核定载人数:5人,核定载质量480kg,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三)驾驶员基本情况
1.兰世武,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男,1977年2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xx年1月16日,有效期20xx年1月16日至20xx年1月16日,具有货运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经查,兰世武由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车主庄细清于20xx年10月聘用。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发生时兰世武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尿液毒性检测为阴性。
2.蔺祖江,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陕西省白河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xx年3月27日,有效期:20xx年3月27日至20xx年3月27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发生时蔺祖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事故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良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事故临发时的行驶速度为59km/h。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惠安县城西大道黄塘镇亭林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的干燥平直水泥路面,双向四条机动车道,南往泉州,北往惠安,路面中心设置花圃隔离,花圃中设有920cm宽的缺口,花圃两侧分别为快速车道,宽380cm,慢速车道385cm。事发路段有一桥,桥面处加宽,加宽宽度为410cm。事发地往北0.21km处设有限速60km的限速标志,路口路面处设置为振荡减速标线,路口处设置有叉路口标志,事发时为晴天,路面视线良好。根据《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查标准(修订试行版)》中有关“危险路段”的认定条件,该路段目前未被列入为危险路段,近3年来,除本事故外,事发路段未发生其他死亡交通事故。
(六)肇事车辆承接道路运输情况
事故发生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承接的运输任务为向兴泉铁路跨沈海高速特大桥宁泉段9标项目部3号搅拌站运送石仔,石仔取自xx有限公司,运输路线为:xx有限公司行经惠黄路,至惠黄公路黄塘高速路口红绿灯左转直行至惠安县城西大道,最后到达兴泉铁路跨沈海高速特大桥宁泉段9标项目部3号搅拌站。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9月27日5时45分,兰世武驾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运载石子沿城西大道惠安往泉州方向行驶与快速上,行驶至惠安县黄塘镇亭林村路口路段,遇情况向右侧避让过程中,碰撞停于路右外由蔺祖江驾驶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后部及车边装卸的工人,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被撞后180度侧翻于路面,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撞断路右桥栏杆冲出桥面,造成路边工人周晋运、王宗庭死亡,其他工人姚庆录、熊世成、汤田邦、姚忠伟、王德安、高志记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0xx年9月27日5时48分许,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匿名群众和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兰世武报警电话称“在黄塘镇亭林村路段,货车(车牌不详)和皮卡车鄂ss2k29相撞,人伤”。接报后,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县交警大队紫山中队出警处置,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前往救援。6时2分,紫山交警中队出警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在初步查明现场伤者损伤情况后,立即将现场多人受伤情况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和救援,出警民警对现场采取单向管制,保护现场,引导车辆从对向车道借道分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处置工作,协助现场的“120”急救人员及惠安消防大队出警人员开展施救工作。在现场“120”急救人员确认事故伤者周晋运已死亡后,现场民警立即将现场事故情况向指挥中心和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后,指派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出警处置,指令紫山中队增援,同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9时50分事故现场恢复双向交通正常通行。事故当场死亡的周晋运尸体运往惠安县殡仪馆冷冻保存,经惠安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王宗庭尸体由惠安县医院停尸房运往惠安县殡仪馆冷冻保存。
接到事故报告后,惠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立即带领公安、交通、卫健、应急、交警等相关部门和黄塘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成立“9·27”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组,指挥开展施救工作。随后,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陆续来惠指导现场抢救和处置工作。目前,死者善后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兰世武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且路面施划有减速振荡标线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能全面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变化,遇险采取措施不当。
(二)间接原因
1.xx建设有限公司将工棚建在城西大道旁,工人在路边装卸工具和材料。
2.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长期由未办理线路牌的渣土车运输碎石,且渣土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碎石运输车辆长期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4.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资源局)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持证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
5.惠安县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渣土办)未落实渣土车安全综合管理职责,未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大量未办理路线牌的渣土车长期在我县辖区内从事运输。
6.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紫山交警中队(以下简称紫山交警中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对肇事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兰世武,男,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且路面划有减速振荡标线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能全面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变化,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经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的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庄细清,男,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车主,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收益权。经查,庄细清对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日常管理不到位,该车长期未办理线路牌、运输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庄惠恋,女,拥有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的收益权。经查,庄惠恋对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日常管理不到位,该车长期未办理线路牌且运输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的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xx建设有限公司将工棚建在城西大道旁,工人在路边装卸工具和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2.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工作,长期由未办理线路牌的渣土车运输碎石,且渣土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3.xx有限公司作为xx建设有限公司碎石供应商,负责碎石供料、运输及装卸,安全管理不到位,碎石运输车辆长期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的相关监管单位及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县资源局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持证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资源局向县安委会作书面检讨。
2.县渣土办未落实渣土车安全综合管理职责,未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惠渣土办〔20xx〕39号)要求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大量未办理路线牌的渣土车长期在我县辖区内从事运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渣土办向县安委会作书面检讨。
3.紫山交警中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紫山交警中队通报批评。
4.林泽辉,男,时任县资源局地矿股负责人。经查,林泽辉对xx有限公司渣土车源头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驻县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对其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5.张森民,男,时任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渣土组负责人。经查,张森民负责县渣土办日常工作,县渣土办移交后未及时组织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对其通报批评。
6.陈志强,男,中共党员,20xx年2月任紫山交警中队指导员,20xx年4月主持紫山交警中队全面工作。经查,陈志强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纪委监委驻
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其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加强对铁路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非煤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碎石运输车辆的管理。
(二)加大渣土车管控力度。惠安县渣土办要加强渣土车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有效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有效开展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跟踪督促。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要继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渣土车等重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同时,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三项制度”,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加强对辖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
(三)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主动上报及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惠安县道安办要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综合分析,系统全面地梳理辖区道路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危害程度,对于存在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道路点段,要纳入整治计划进行有步骤的改。
赣榆道路调查报告篇7
陕西咸阳“”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
查报告
2015年5月15日,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王勇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家属安抚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责任、严格制度、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技术、公路工程、交通事故处理等领域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陕b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型号为京通牌bjk6111a,核载47人、事发时实载46人,登记所有人为梁利峰(男,西安市长安区人)。该车于2003年9月1日出厂,2003年11月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2011年1月20日,梁利峰妻子的侄子袁武辉(男,西安市长安区人)以8万元价格购得该车,将该车转入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使用性质为出租转非(即由营运转为非营运),强制报废期为2015年11月3日。2014年4月24日,袁武辉以万元价格将该车转让给现实际车主师东安(男,西安市灞桥区人),私下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正规交易和过户手续。2014年7月,师东安私自为该车更换了发动机总成,为确保车辆通过年检,师东安在2015年5月5日找到车托刘保社,让其代为办理车辆检验,并支付了500元费用。2012年以来,该车共有7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经查,该车无道路客运资质,事发时为非法营运。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王钢,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中路人,于1995年5月23日在河南省确山县初次申领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996年11月8日申请转入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15年6月21日。2013年5月27日,王钢在西安市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9年5月26日。2015年4月22日开始,王钢受雇于车主师东安驾驶陕b号大客车,每月工资3500元。
经查,驾驶人相关证照齐全有效,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为咸阳市淳化县淳卜路,该公路系县道三级公路,由淳化县城通往卜家村,全长公里,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局部四级公路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该公路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2007年4月经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进行改建,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委托陕西能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改建工程设计并组织工程施工。2008年10月14日经咸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验收后,交付淳化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养护运营。2012年,淳化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咸阳市交通运输局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对淳卜路实施了文明示范路改造与养护,主要进行了部分路面封层、路肩硬化、边沟增设、标志标线增设、安保设施安装,以及绿化、管护等。
事故现场位于淳卜路1公里450米处,该路段弯道半径为米,纵坡度%,路拱合成坡度%,沥青路面,有效路面宽度米,中央施划有黄色单实线。事故车辆冲出弯道的点位断面外侧为高出路面至米的绿化台,绿化台外侧临崖,路基边缘至崖口面的距离约米。1公里440米至1公里504米处有单砖四层绿化围挡,高米、宽米;1公里389米至1公里440米处设有波形护栏。沿坡道向上,2公里395米处卜家村至淳化方向设有“陡坡”警告标志;3公里40米处卜家村至淳化方向设有“向右急转弯”警告标志;3公里250米处淳化至卜家村方向设有“限速40公里”的禁令标志和“向右急转弯”、“起伏路面”2块警告标志。
经查,事故发生时该路段主要技术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按照淳卜路2007年改建工程设计文件,1公里365米至1公里460米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城垛式防撞墙,但施工时未实施,也未通过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西安依诺相伴生活馆(以下简称依诺相伴生活馆)。该公司由张海燕(女,甘肃天水人)和张萌(女,陕西咸阳人)合伙开设经营,张海燕为第一负责人,张萌为第二负责人。此前,张海燕在西安市雁塔区注册了陕西依诺汇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萌在西安市碑林区注册了西安相伴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初两人将两个公司合并,以依诺相伴生活馆的名义进行合作经营,公司营业地址为西安市新城区尚朴路北长巷10号“9+1”酒店7楼。
经查,依诺相伴生活馆自2014年初开业以来,多次组织客户旅游,旅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借机推销保健产品。但是,依诺相伴生活馆并未在西安市新城区注册登记,也没有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属于非法经营。在本次事故中,依诺相伴生活馆以答谢会的名义组织193名客户前往淳化旅游并推销阿胶产品,每人收取198元,包含吃、住、门票、交通等费用。
2.铜川鹏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瑞公司)。该公司为民营企业,成立于2011年8月25日,法人代表张小平(男,陕西铜川人),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总经理高琦(男,陕西铜川人)。2015年3月17日,鹏瑞公司获得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2015年3月18日,获得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2015年4月14日,与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监管信息平台联网,正式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
经查,2015年5月5日,事故车辆在鹏瑞公司进行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检验过程中,外检员对发动机等必检项目漏检、少检,未发现事故车辆发动机号与注册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且第一次驻车制动检验不合格,第二次复检时引车员与车主、车托弄虚作假,采取拔掉尾灯线踩脚刹的方式通过驻车制动检验。
(五)事故车辆非法营运情况。
陕b号大客车为“营转非”车辆,转入铜川后未办理道路客运资质,袁武辉一直用该车从事非法包车营运,跑车路线集中在西安市及周边地区。2014年4月,师东安购买了该车,也长期在西安市及周边地区从事非法包车营运。2015年4月20日,陕b号大客车因非法营运被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队执法人员处以3000元罚款。
经查,目前西安市“营转非”大客车保有量约占陕西省总数的66%。本次事故中,依诺相伴生活馆共租用了4辆大客车,分别为西安籍1辆、铜川籍1辆、咸阳籍2辆,均为“营转非”车辆,不具备道路客运资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上述4辆大客车在西安市共有一千余次通行记录。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5月14日,事故车辆受雇于依诺相伴生活馆拉客前往淳化县,车费为1900元包租两天。7时20分左右,事故车辆由陕西省体育场出发后,沿西安市南二环、西二环、快速干道、西三环行驶,由六村堡高速入口进入福银高速、咸旬高速前往淳化县。
5月14日上午9时许,4辆大客车到达仲山森林公园,依诺相伴生活馆随后组织客户前往景区游览。14日下午至15日上午为自由活动,在此期间,依诺相伴生活馆安排了保健产品的相关促销活动。
5月15日15时许,4辆大客车从仲山森林公园出发返回西安,其中由王钢驾驶的陕b号大客车排在最后一辆。15时27分,当该车行驶至淳卜路1公里450米下坡左转弯处时,车辆失控由道路右侧冲出路面,越过路外侧绿化台并向右侧翻滑下落差32米的山崖,车头右前侧撞击地面,头下尾上、右侧车身后部斜靠在崖壁上,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淳化县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人员立即行动,于15时35分赶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施救,并对大客车泄漏燃油进行排放、掩埋、围护,同时架设水枪、干粉灭火器,防止燃爆引发次生事故,对事故车辆采取支顶措施并设置观察哨,防止土崖进一步垮塌和事故车辆下滑,保护伤员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陕西省、咸阳市及淳化县党委、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领导亲临一线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前期勘察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17时5分,现场救援工作基本结束。
事故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成立了“一对一”工作组,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省、市两级卫生部门和3所伤员收治医院均成立了医疗领导小组和救治专家组,对每位伤者制定专门救治方案,确保伤情得到妥善治疗。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钢驾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的大客车,行经下陡坡、连续急弯路段时,因制动力不足造成车速过快,行至发生事故的急弯路段时达到59公里/小时,在离心力作用下出现侧滑,失控冲出路面翻坠至崖下。
客车坠崖后车头猛烈撞击地面,冲击力造成乘客向前翻倒,由于客车座椅与车身连接强度不足,事故发生时70%的座椅发生脱落,砸压车内乘客,进一步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二)间接原因。
1.鹏瑞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作管理混乱。
鹏瑞公司在申请机动车检验资质时提供的授权签字人学历、职称造假,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资质;公司对发动机等必检项目未提出查验要求,普遍存在漏检、少检现象;安排不具备大客车驾驶资质的引车员进行检验;事故大客车制动系统复检时,检验人员与车主、非法中介人员合谋弄虚作假,导致严重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事故大客车获得检验合格证明。
2.依诺相伴生活馆无照经营,非法组织旅游活动。
依诺相伴生活馆长期无照经营,安全制度不健全,在不具备旅游经营业务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租赁不具备运营资质的大客车,擅自组织客户开展收费旅游活动。
3.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规定、标准不熟悉;在鹏瑞公司资质申请时未按照要求对申请备案材料审核;未按照要求加大对检验机构检验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鹏瑞公司检测项目漏检、少检问题失察;未发现鹏瑞公司引车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大客车引车的问题;未将对检测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文件转发至鹏瑞公司所在地的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益分局。
4.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履行车辆查验职责不到位。
铜川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对查验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查验员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查验员未按照要求对检验合格证明进行审核,部分查验员资质过期;对检测机构现场抽查、巡回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检验机构检测项目漏检、少检问题。铜川市交警支队对车管所培训教育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5.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未及时查处依诺相伴生活馆非法经营行为。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区分局西一路工商所未按照陕西省工商局的统一要求,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未能及时发现依诺相伴生活馆的非法无照经营行为。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对西一路工商所市场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西一路工商所未全面排查无照经营行为的问题失察。
6.西安市旅游部门对旅游市场安全监管不到位。
西安市新城区旅游局对于利用旅游手段开展商品促销的非法违规问题认识不到位,未能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依诺相伴生活馆的非法旅游经营活动。西安市旅游市场稽查队对新城区旅游局的日常工作督促指导不力,组织开展旅游市场“打非治违”工作不力。
7.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履行查处非法营运大客车工作职责不到位。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稽查支队对各区县运管机构运政稽查队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解决城六区运政稽查队伍在查处非法客运车辆方面执行落实困难的问题,对非法营运的大客车查处不力。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组织开展全市道路运输市场“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稽查支队和各区县运管机构督促指导不到位。
8.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行为不规范。
西安市临潼区运管站未有效建立“查处分离”的执法工作制度,对下属稽查三队执法人员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等问题失察。站领导发现工作人员对事故车辆的行政处罚存在问题后,指使有关人员伪造执法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对下属运管站业务指导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到位、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
9.咸阳市交通运输局违反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对淳卜路改建工程验收及质量监督工作履职不到位。
咸阳市交通运输局违规组织淳卜路改建工程验收工作,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未建设的情况下,出具《淳化县城关至卜家公路改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咸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淳卜路改建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未发现建设施工违反设计文件、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的问题。
10.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违反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在事故路段改建过程中未按设计文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
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作为2007年淳卜路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时未将已批复设计文件中的安全防护设施等项目工程纳入招标范围,也未通过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在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未按设计施工的情况下申请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造成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
淳化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未落实2014年以来上级多次部署的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要求,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不力,没有发现并查处包括事故大客车在内的非法营运大客车在淳化县境内非法运营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王钢,事故车辆驾驶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2.张海燕,依诺相伴生活馆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3.张萌,依诺相伴生活馆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4.师东安,事故车辆现实际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5.张勇,鹏瑞公司引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6.刘保社,为事故车辆办理机动车检验业务的车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准逮捕。
7.王红蕾,依诺相伴生活馆销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6月18日取保候审。
8.梁利峰,事故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取保候审。
9.袁武辉,事故车辆前实际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取保候审。
10.师刚,事故车辆现实际所有人师东安的儿子,与袁武辉进行车辆买卖交易的协议签订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11.袁俊,依诺相伴生活馆负责人张萌的丈夫,协助张萌参与经营事务,事故发生后将依诺相伴生活馆财务藏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6月5日取保候审。
12.韩小锋,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队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3.孙小军,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运政管理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4.张刚,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运政管理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5.何鹏远,咸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6.程文博,咸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7.齐述芳,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1997年3月至2012年12月任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股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8.高琦,鹏瑞公司经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9.赵公文,鹏瑞公司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0.范万涛,鹏瑞公司检测科长、质量监督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张惠荣,陕西省铜川市委常委、副市长。对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及管理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白宏民,陕西省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全局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不够,对相关科室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督查不力,对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不够,未指导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益分局加强对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程永红,陕西省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分管政治部、监督稽查科(稽查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所属人员教育管理不到位,对分管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检验机构检验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益分局的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牛向荣,中共党员,陕西省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稽查科(稽查队)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对鹏瑞公司监管不到位,在鹏瑞公司资质申请时未按要求对申请备案材料审核,对鹏瑞公司存在的检测项目漏检、少检及引车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严重违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汪三浩,中共党员,陕西省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科(稽查队)主任科员。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日常执法检查等工作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鹏瑞公司存在的检测项目漏检、少检及引车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大客车引车等严重违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杨剑光,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车辆查验员培训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失察,对车管所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及现场抽查、巡回检查不力问题的督促检查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宋灏,中共党员,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车管所人员的培训教育、监督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督促检查不到位,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姚振平,中共党员,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2015年2月至今任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调研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车辆查验员教育管理不到位,对资质过期的车辆查验员仍在岗从事查验工作等问题失察失纠,对监督科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田松奇,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政委,负责全所民警思想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所长分管车管科和原检测站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车辆查验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资质过期的车辆查验员仍在岗从事查验工作问题失察失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赵波,中共党员,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管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车辆查验员培训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车辆查验员未按规程进行事故大客车查验的问题失察,违规安排资质过期的查验员在岗从事查验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1.成耀静,中共党员,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科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检测机构现场抽查、巡回检查及监督不到位,对检验机构检测项目漏检、少检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2.陈勤学,中共党员,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科员。负责车辆查验工作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2013年11月29日事故大客车检验查验时,未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要求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制动、灯光等主要安全项目的检验结果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3.刘海军,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2014年省、市工商局部署的集中整治无照经营专项活动落实不力,对西一路工商所未认真开展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失察,对所属单位及人员教育管理及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刘永超,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副局长、纪委书记,分管市场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西一路工商所落实排查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失管,对西一路工商所开展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张明京,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西一路工商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2014年省、市工商部门部署开展的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发生的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李长庆,群众,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西一路工商所主任科员,负责西安市新城区尚朴路辖区工商执法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对分管辖区内依诺相伴生活馆非法无照经营行为失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7.梅增武,中共预备党员,陕西省西安市旅游市场稽查队副队长(主持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企业组织非法旅游活动失察,未及时有效地开展稽查;对所属单位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夏茜,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文物旅游局局长。履行主体监管职责不够,对辖区企业组织非法旅游活动失察,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9.雷海军,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文物旅游局副调研员,分管西安市新城区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未正确履行主体监管职责,对辖区企业组织非法旅游活动失察,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马旭,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组织开展全市道路运输市场“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稽查支队和各县区运管机构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1.谭敏,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稽查科科长。对各区县道路运输稽查队伍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解决稽查队伍查处非法客运车辆工作执法困难的问题,对非法营运的大客车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宋光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监督检查不力,未认真督促运管站建立“查处分离”执法工作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运管站存在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宋鸿宾,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区交通运输管理站。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督查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法站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到位、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蒋增辉,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下属稽查三队在执法人员私自放行车辆、随意降低处罚标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伪造事故车辆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材料。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5.张建利,中共党员,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副站长,分管全站行政执法工作。未及时履行职责,对交通运输管理站的执法文书审核把关不严,未发现行政处罚文书填写不规范等问题,事故发生后,在明知是伪造的处罚文书上签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6.景宏君,2004年9月至2012年7月任陕西省咸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2012年7月至今任咸阳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2008年担任淳卜路改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在验收工作中对淳卜路改建工程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未招标建设的情况失察,对淳卜路建设不符合设计要求却通过验收把关不严,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意,造成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防护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任科志,中共党员,陕西省咸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2008年10月担任淳卜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验收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淳卜路改建工程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未招标建设的情况失察,对淳卜路建设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却通过验收的问题把关不严,造成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闻俊辉,2007年2月至2011年8月任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委副书记、县长,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任陕西省咸阳市政府副秘书长,2013年6月至今任咸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2007年4月担任淳卜路改建工程指挥部总指挥,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淳卜路改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工程擅自变更设计、未将安全防护设施纳入招标范围、违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等问题失察,造成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刘敏轩,2006年9月至2011年9月任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副县长,后历任淳化县委常委、副县长,淳化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副书记。任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副县长期间,分管县交通运输局工作,2007年4月担任淳卜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淳卜路改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未纳入招标范围、违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等问题严重失察,导致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0.姚春孝,中共党员,2001年7月至2007年12月任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后历任淳化县创卫办主任、陕西咸旬高速管理处副处长,2013年4月离岗。任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负责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曾担任淳卜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2007年4月在组织实施淳卜路建设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擅自变更公路设计,未将建设路段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纳入招标范围,导致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杨忠来,中共党员,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局长,2014年1月离岗。任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在2008年参与淳卜路改建工程竣工验收时,在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未按照设计建设施工的情况下,违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导致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2.李锋,中共党员,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负责淳卜路设计和招标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将建设路段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纳入招标范围,违规同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导致淳卜路安全防护设施等工程项目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3.王钊,中共党员,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落实2014年以来上级多次部署的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要求,对旅游景点非法营运问题查处不力,对包括事故大客车在内的非法旅游包车在淳化县境内运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4.王涛,中共党员,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分管客运、货运、法制和驻站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有效落实2014年以来上级多次部署的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要求,对旅游景点非法营运问题检查执法不到位,部署打击不力,对包括事故大客车在内的非法旅游包车在淳化县境内运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鹏瑞公司机动车检验资质。
2.建议责成陕西省西安市有关部门依法吊销驾驶人王钢的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建议责成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4.针对铜川市、西安市、咸阳市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该起事故中暴露出对下属单位和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建议陕西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上述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予以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
陕西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陕西省近三年来发生2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省、市、县、乡(镇)、行政村(居委会)“五级五覆盖”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考核,将其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下大力气狠抓“营转非”大客车源头安全监管。
陕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组织开展“营转非”大客车专项排查整治,查清车辆使用情况,纳入重点车辆进行管控。严把“营转非”大客车过户关,对使用达到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公安部门要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要求,决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严把“营转非”大客车运行关,对属于企业及有关单位的“营转非”大客车,公安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严禁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要在本省“营转非”大客车上喷涂专用标识,提示乘客不要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严把“营转非”大客车淘汰关,陕西省人民政府要出台优惠措施,引导现有“营转非”大客车进行报废,逐步减少存量、消除安全隐患。严把“营转非”大客车源头治理关,陕西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加强客运车辆“营转非”工作管理的政策规定,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将淘汰的客运车辆按规定进行报废,同时严格控制客运车辆转为非营运后的流向,防止此类车辆被个人利用进行非法营运,从源头上堵塞“营转非”车辆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三)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违”工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推动强化部门合力。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结合陕西省旅游出行活动较多的特点,完善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资质非法营运等各类非法违规行为,严禁随意降低非法营运处罚标准,坚决避免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等问题的发生。旅游、工商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无资质和超范围开展旅游经营业务的非法违法行为。西安市人民政府要全面理顺市交通运输部门与城六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客运车辆非法违规行为查处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客运市场“打非治违”工作成效。
(四)全面提升农村、山区道路的安全水平。
咸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山区道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多方落实工程建设经费,确保配套资金保障到位,按项目批复和设计方案有序组织实施,坚决避免擅自削减项目建设经费、不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等问题的发生。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排查现有农村、山区道路的安全隐患,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加快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在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将隐患信息对外进行公布,提前在路面增设警示标志,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切实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铜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严把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源头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辖区机动车检验机构及检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集中排查,公司检验资质过期或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引车员等不具备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清理,不得继续开展检验工作;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严格按照流程开展工作,提升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规范化操作;要加大对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强化责任意识、提升监管能力,坚决扭转重许可、轻监管甚至不监管的突出问题。公安部门要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严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问题。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部门要采取联网监查、明查暗访等手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成效。
国务院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赣榆道路调查报告篇8
调查时间:1月10日到1月15日
调查地点:水城县滥坝镇滴水岩村
调查对象:滴水岩村村民
调查方法:访谈、查阅
调查人:
20xx年我利用5天时间对我们的家乡滴水岩村近十年来各个方面的变化展开了调查。这对于一直在外上学的我来说,这是一次宝贵的经历。同时也是更深层次了解家乡的一次机会。
我的家乡滴水岩村位于水城县东南部,距县城19.8公里,水黄公路横穿一字河、滴水岩村,全村峰峦叠嶂,海拔高度相差较大。滴水岩村辖区内有14个村民组,村中自然条件恶劣,石漠化严重,在道路、饮水、设施方面等都比较落后,14个村民组中,有四个村民组存在饮水困难,由于传统农业落后,三分之一的村民外出打工,人均收入仅5600元,在村民们眼中,滴水岩村是滥坝镇最贫困的村子。
在2003年以前村中是没有公路的,村民出入村中十分的困难。半夜起来点这一盏煤油灯爬过姑娘山,小屯,梁子上的地方来到老鹰山镇赶集。10多里的路多为山路危险丛丛,半夜从家中出发到老鹰山镇天已大亮。而那人们的经济来源多为赶集所卖粮食和在观音山镇矿上挖矿所得。村中多为高山,耕地少,土地贫瘠,家庭收入很低,人们都很贫穷。
2003年建成通车的水城至黄果树高等级公路穿过水城县猴场、蟠龙、滥坝、阿戛6个偏远贫困乡镇。水黄公路正好滴水岩村村中穿过,这一条家门口的公路给这里的人们带来了希望,交通顿时方便了许多。六盘水市、县、乡三级政府就着手依托水黄公路,利用交通的优势,加快沿线乡镇的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全力打造“水黄新经济带”。目前,水黄沿线经济带已基本建成,滥坝镇所属的辖区多个村的交通,经济等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滴水岩村的党员和村干部潜心实践“双带”,使全村的萝卜、大蒜、棒豆、青菜、芫荽等优质蔬菜种植达到500余亩,把村中打造成为蔬菜基地,这使村民的年人均收入达到了6000元。在范家坝组党员何天林的示范带动下,该组20多户农户已种植了150亩优质桃树。村党支部组织全村党员干部帮助10户危房户完成新居建造及搬迁工作,帮助缺少劳动力的特困户进行秋冬种,出资700元为3户“五保户”老人解决了用煤问题,每位党员还根据自身条件向老人们捐赠了衣物、棉被等物品,使贫困党员和群众感受到了党的温暖。党员和干部还带领村民,完成厕所、猪圈、沼气池一体化改造83口,修复村寨道路1300米,种植行道树300余株,使全村环境卫生、村容村貌有了明显改观,进一步改变了过去“晴天一身尘,雨天一身泥”的景象。
扶持弱势群体,借助小额扶贫贷款重点支持“五保户”承包土地等,帮助他们优先发展。扩大畜牧产业规模,在100头基础母牛草区种植工作已完成的基础上,继续管好、利用好上级帮扶的资金,使基础母牛发展到200~300头。利用荒山林地放养本地土鸡,协助村民购买全自动孵化设备。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使西红柿等市场销售好的新品种蔬菜成片种植扩大到1000亩,农户种植牧草达到1000亩以上,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大家抓住农村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契机,力争使人畜饮水工程覆盖到90%以上的农户,农电网改造工程不漏一户,建设沼气池133口,不断扩大全村入户道路的硬化长度,改厕160个、改晒坝168个。“滴水岩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 拟建水窖120个,预算投资150余万元,解决2300多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滥坝镇政府在村中建设了qq农场,为城中父母孩子提供种植乐趣,让他们可以吃到自己种植的蔬菜瓜果,也推动村中经济发展。滴水岩村正按照“突出城郊区位优势,发展循环农业经济”的思路,朝着“整村推进、合理有序、快速高效”的发展轨道阔步向前。
这些项目的开展,增强了村民增收致富能力。一步一步稳扎稳打,利于发展的各项举措,使得滴水岩村更加发展,已不再是当初那个贫穷的小村子了。
在进行资料查阅的同时我也像当地的村民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在了解中我知道了村子中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变化。
在人均月收入方面:过去大部分人们基本靠农耕作为全家收入,家庭人口多,所以人均月基本在100元左右,而现在大多数的人中除了老人在家干农活以为,家中小孩较少,年轻人人基本都出门务工,人均收入增加在1000元左右。在服装样式方面:在过去人们只是关注能否遮风避冷,不注重穿着样式,现在则注重于多样精致漂亮样式。
在饮食方面:
过去人们只是能吃饱不饿肚子的粗茶淡饭,一锅素干巴菜煮好就下饭了,连蘸的辣椒水都没有,而现在则是想吃什么就买什么、饮食丰盛多样、注重营养均衡有益于身体健康。
在居住条件方面:
现在的居住面积、居住质量及环境大幅改善,以前整体上都是茅草屋、瓦房为家,条件差。现在人们都住上了小洋楼,生活舒适而安逸。
在出行工具和运输工具方面:
以前的出行工具主要是步行,靠马车托货、现在村村都通公路,出行都有了车,家中好的有小轿车,面包车,差的也有个摩托车,路上有巴士,出行更加方便快捷。
在教育方面:
以前人们对教育不重视,孩子们多被父母带回家种地,特别是女孩想上学很是困难,十七八岁就已经结婚生子了,村中没多少读完初中的。而现在义务教育已经基本普及,村中的小孩都送进了学堂,大学生在村中也越来越普遍,但是想要高等教育真正走入每个家庭,还有很大一段路要。
在医疗、养疗等福利等方面:
过去对于医疗、养疗等福利不重视,只是追求吃饱穿暖。国家实行并普及农村医疗保险等福利后,每个家庭的健康都有了很大的保障,不在为了生病住院而苦恼了。
当然在村中的发展有好的地方,但也并随着不好的地方。如:
在较强的现代化思想文化冲击,就业困难,生活压力大,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物价上涨,衣食住行消费高导致生活困难,消费水平降低,环境污染恶化。年轻人外出打工,空巢老人、留守儿童问题又成为了村里的又一难题。村中风气和以前相比也有了不同,过去人们相处和谐,亲如家人,勤劳热情、淳朴踏实。而现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文明礼貌,道德素质随着教育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因人们接触事物的复杂化,人们缺少了当初的朴实和真诚,总的来说是增加了见外的冷热情而缺少了真热情。现在有了乡村建设发展,衣食住行更加现代化,生活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家庭收入增加。人们逐渐能接受社会更多的新鲜事物成为生活习性,人们的业余生活丰富。通信方便快捷,手机基本是人手一个,也有的村民认为这三十年以来虽然一切都在前进,但人与人之间的欠缺交流,是最大的变化。还有当地人们在辛勤一天劳作以后缺少一个较大并健全的娱乐场所,供给人们放松。公共设施建设也不健全,不能使村民生活方便。
就这些问题我建议政府在资金合理的情况下先解决公共设施建设问题,也可以适当的让当地民众参与其中来。对于就业问题、空巢老人、小孩问题,则是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问题进行考察,从而在大量引进相关企业或者合资,这样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可以缓解空巢老人、留守儿童问题,也可以实行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帮助。当地政府可以多开展一些精神文化活动,既可以增加人们文化知识,也可以改善人与人之间冷交流并且增进情谊。对于垃圾问题则希望可以在村中建立垃圾池及垃圾回收站集中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不让垃圾满山飘。
整理了上述资料后,我知道了家乡的发展是在全方位进行现代化建设,不断变得繁荣富强起来,主要体现在衣、食、住、行、教育、医疗、以及人们的业余生活等方面,政府部门也重视经济建设,改善道路,教育事业也蒸蒸日上,但现在的我们离成功仍然还有漫长的一段距离,在前进的道路上仍然是风风雨雨,崎岖不堪,我们应该不断吸取失败的教训,总结成功的经验。我们要进行村民自身素质不断发展的同时政府上需不断加强学习,根据因地制宜的方法对村里进行合适的发展改变,同时村里领导要积极的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村民的心声,做到一切发展都不能离开群众去行动。切实落实党的政策和方针,达到村里政策和国家政策一同前进而不落后。
最后,经过这次实践调查活动,我在实践中能够学到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增加社会实践能力,必须在实践中来检验我们所学的知识,虽然大部分用不到,但是让我们具备了学习的能力。改善了自身的不足还锻炼了如何与人交流沟通,锻炼自己的意志和勇气。这对于我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很大的帮助。这次实践也让我更深刻的了解了家乡这些年的发展与变化,这正是此次实践目的所在。
赣榆道路调查报告8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