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的起诉申请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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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起诉申请书7篇

本的起诉申请书篇1

原告:(写明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写明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主要是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

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x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本的起诉申请书篇2

原告:北京____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__号。

法定代表人:张____,总经理。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北京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__路__号。

法定代表人:李____,总经理。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______元及违约金_______元(暂计算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合计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cisco交换机,货物总价款为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货款______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帐户无足够现金为由予以拖延,并于________年某月某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自愿按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_______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____技术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的起诉申请书篇3

原告:xxx,女男,(民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房,电话:xx

被告:xxx,女男,(民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房,电话: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xx市xx区xx路xx号xx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xx年x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xx月xx日到xx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xx年xx月xx日生下儿子xxx。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一样,尤其是被告有十分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期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可是,累了,仅有自我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我照顾自我;受了委屈,没人能够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景,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悲痛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一样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xxx一向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向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坚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申请人:

日期:

本的起诉申请书篇4

1、申请书首部

这部分主要是介绍自然情况,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工作单位、电话、邮政编码和住址。

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申请书正文部分

婚姻状况

需要写明婚姻状况,包括:婚姻的起源,是否出于自愿,是否有包办、胁迫等其它因素,是否有不符合婚姻法登记规定的要件的情况,比如年龄,不许可结婚的疾病等,是否同居,是否有子女。

离婚理由

需要写明离婚理由,比如感情基础、有无纠纷,是否经过法院、单位或其他组织调解、处理,是否有和好可能、是否存在感情破裂及其程度,比如有无第三者插足,是否分居,分居的时间等。

具体意见和要求

主要写明离婚的请求,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的给付、损害赔偿等。

双方有无达成其他协议

3、离婚申请书注意事项

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提交结婚证。

提交起诉状的同时,要附交家庭财产清单,写明存款,债权、债务的情况,并自己估好财产价值。

离婚案件的原告人,一般应亲自来院起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法院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要提供有效证件。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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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起诉申请书篇5

申请人:

地址:

电话:

案由:申请人因x人民检察院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目的:

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x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故意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x和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x,和调查了解了部分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x的事实和理由。

一、据陈x供述,因陈x于20xx年9月8日被钟殴打,邓(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家门口找钟为陈x说理。陈x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那时陈伟根本不认识何,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来是跟邓争吵,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邓扭在一起,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对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二、据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没有任何受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殴打致使红肿淤血和其他被殴打外伤的描述与鉴定结论,因此认定陈x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的关键证据没有,此对此不能构成陈x有对受害人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的证据锁链,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明显不足。

三、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认为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是不客观的;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只是公安局送检时的描述,该法医鉴定不能认定受害人与人争吵的事实,尸检上也没有受害人与嫌疑人肢体接触的痕迹描述,当然也不能认定有肢体接触。而且假如有争吵和肢体接触的事实,法医也因在该情形导致受害人有什么样的生理变化,特别是有什么样的病理变化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是否该情形促进了被害人死亡,而该法医鉴定并没有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据。根据常识很容易理解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原有疾病和饮导致而心源性猝死是无疑的死亡原因。

四、就算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显然争吵不属于故意伤害;肢体接触也不一定是殴打,所以肢体接触与故意伤害是两个概念。本案当时除了嫌疑人与受害人有肢体接触外,受害人的儿媳张、120抢救的医生等都有和受害人都有肢体接触,根据公安局的意见岂不是他们都要涉嫌被追究对受害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起诉嫌疑人陈x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该嫌疑人案发时不满16周岁,且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和量刑的刑级很高,因此在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都模糊的情况下起诉和追究依法陈x本不应有的刑事责任,对陈x是很不公平的,甚至是一种将影响他一生的一种伤害。申请人也了解到受害人的家庭背景和在xx县的关系网与影响力,以及政府部门人员与领导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干涉与影响,希望你处能尽力保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对嫌疑人陈x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维护陈x的合法权利和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

此致

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

20xx3

本的起诉申请书篇6

尊敬的公诉人:

我受受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20xx年6月29日,在20xx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二、李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外,还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同案犯王某某的家中。因王某某在与李某某交往时,一直使用的假名,如果李某某不带领公安人员找到王某某的家中,查实其真实姓名的话,王某某很难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符合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立功。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271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律师

本的起诉申请书篇7

原告张__,女,39岁,汉族。

被告杨__,男,41岁,汉族。

原告张__与被告杨__离婚一案,本院于___1年7月5日受理后,于___1年7月23日向被告杨__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___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__及委托代理人霍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__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__诉称:原、被告于___8年2月25日登记结婚,___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张以林。原、被告感情不好,家庭关系紧张,___3年9月中旬被告与原告吵架后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___9年4月13日原告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被告仍无消息,其下落不明已达八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自行抚养婚生女张以林。

被告杨__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张__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结婚证一份。主要载明原、被告出生日期分别为___2年11月6日、___0年8月11日及结婚登记日期为___8年2月25日。

2、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主要载明张以林出生日期为___2年9月10日。

3、鹤壁市山城区七九四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主要载明:我辖区居民杨__,男,___0年8月11日生,原在我辖区通用厂院___号楼西单元2楼中户居住,因家庭不和,夫妻常有争吵,关系紧张。该居民自___3年9月中旬因吵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4、鹤壁市山城区七九四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王美英出庭作证。主要证明我辖区居民杨__因与张__感情不和,婚后经常生气、吵架,___3年9月与张__吵架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5、证人薛建新出庭作证。主要证明我院居民杨__因与张__感情不和,婚后经常生气、吵架,___3年9月与张__吵架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已达八年之久。

6、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___9)山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要证明___9年4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___9年8月27日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出生日期,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系公安部门对张以林出生日期及基本情况的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证据3、证据4、证据5足以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常生气、吵架,___3年9月杨__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证据6系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可以证明自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___8年2月25日登记结婚,___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张以林。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常生气、吵架,___3年9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依据。本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常生气、吵架,___3年9月双方吵架后被告离家不归,分居已达八年,导致原告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和好不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__与被告杨__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张以林由原告张__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__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__

审 判 员 石__

人民陪审员 姜__

二○__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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